December 14
不让人说是不可能的
飞蠓
宋正海、金丽等人现在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要为伪科学鼓与呼,另一方面还要
面对普通公众对其动机的探究和质疑。可恶的方舟子似乎故意要在金丽等人伤口上撒盐,动
不动就用“一些被指责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剔除有关打击
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的比喻来讥讽“反对‘伪科学’提法签名活动”,这就更加深了公众
对宋正海、金丽等人所作所为的疑虑。面对这种情况,金丽姑娘当然要硬着头皮站出来辩解
:伪科学不是我们的“忌讳”,我们不是因为搞了伪科学才提出要废除“伪科学”提法的…
…当然,辩解是一回事,公众接受不接受那可是另外一回事。至少我对于金丽的一些言辞就
颇不以为然。
先看一段描述:
“北京UFO研究会的张靖平、马凌环、袁放等许多同志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已经与外星人
取得联系,他们的一个研究成果就是,人类将在2039年与外星人实现某种程度的共处;
河北省肥乡县UFO研究会的冀建民同志,已经多次和UFO驻华北地区飞行中队取得联系
,这些"由外星人驾驶或遥控的"金属实体的飞碟已经进行了多次飞行表演;……”
这段文字摘自山东UFO研究会秘书长大人的一篇文章,任何有科学素养的人都会明白这纯属
胡扯的两个例子并不是愚人节玩笑,而是这位秘书长大人郑重其事地列举的实例。需要告诉
读者的是:其中的“马凌环”同志就赫然出现在宋正海公开信签名名单之中。
或许马教授的例子有些极端,但是,这150人中间搞伪科学的并不是一个两个,而是比比
皆是,随便抓一个都能讲出其与“伪科学”三个字的深仇大恨。我想问问金丽姑娘,在这种
情况下,这150人的大签名究竟有多大的意义?金丽姑娘说方舟子“指责150名签名要
求修改《科普法》,废除“伪科学”的人本身就是搞 “伪科学”的,说“他们的研究都会
被任何一位有科学素养的人视为伪科学””,错,方舟子不是“指责”,而是正确地“指出
”这一早应昭示世人的事实。
提到“外星人”,我想再多说几句。地外生命问题自布鲁诺时代起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和
科学问题,在今天,人们首先把它看成是一个天文学问题。近几十年来众多天文学家孜孜不
倦地进行研究,动用大量的精密天文观测仪器,试图找到地外生命存在的证据,但迄今为止
一无所获。这个“一无所获”不是我飞蠓说的,也不是方舟子说的,而是国际天文学界公认
的一个事实。地外生命的存在目前还没有科学意义上的证据,传说中的“外星人”就更谈不
上有什么科学证据了,只有那些把UFO当成外星人交通工具,把科幻电影当成真实故事的
人才会如此坚信外星人已经来到地球(甚至已经与他们取得了联系!)。我们并不反对对地
外生命或者地外文明的探索和研究,我们反对的是纯属附会和臆想的所谓“研究”及其结论
,因为这样的研究和结论只会把公众对未知事物和领域的好奇和热情引入歧途,而不会带来
任何好处。
我们说“科学研究无禁区”,任何人都有权利去研究任何科学问题,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的
,不可非法剥夺或限制。但是并不是任何经过研究的所得出的结论都是科学的,是不是科学
的需要实践(在这里主要是指科学实验)来检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实践不仅仅指
目前或者将要进行的实践,也包括以往的实践。很多人把已经经过实践检验为谬误的东西又
翻出来重新包装一番,就以为是创新了的新理论,如果别人批评他们的“新理论”是谬误,
就指责别人不遵循“实践检验”,其实那是实践已经检验过了的。
金丽姑娘再次拿97年刑法取消“反革命罪”来说事,但是她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两件事的
不同之处。我以前曾经指出过,这里再次重复:“反革命”和“危害国家安全”这两个概念
所指代的对象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者政治含义较浓,而后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因此,
修改刑法时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来取代反革命罪这一罪名没有任何问题,毕竟只是换个说法而
已。问题是金丽等人要取消“伪科学”提法,却没有为这种取消提供替代的提法。虽然宋正
海研究员和金丽姑娘等强辩说“伪科学”就是所谓的“学术不端”,但是这与学术界普遍认
同的概念相违背,因此只能是关起门来自己爽。
所谓“就像我们曾经于1997年取消了《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一样,不能说这是忌讳
“反革命”一词的反革命们要求取消的”完全是金丽姑娘的诡辩。签名反对“伪科学”提法
的这150人中的大多数忌讳伪科学一词这个说法不是因为他们签了名,而是因为他们以往
的种种举动。因此得不出“主张取消刑法中反革命罪的是忌讳反革命一词的反革命们”这一
类推出来的荒谬结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如当年曾经有过“取消‘反革命’罪”的签名
活动,而参与签名的都是些确确实实有过反革命行为的人士,那时的人们会怎么看待这个签
名活动?再假如参与签名活动的都是赤诚为党的革命分子或者严谨的法学家,人们又会怎么
看待这个签名活动?
方舟子说的好,“今天中国的现实是,某些涉嫌诈骗的伪科学人士并没有得到追究,搞伪科
学的人所享有的自由其实是太多了。他们对此还不满足,还想要有不受批评的自由,因此对
批评者挥起了政治大棒,给反对伪科学人士扣上“即使不是亡我中华民族的主谋,也至少已
沦为反华势力的‘同谋者’”的大帽子。那些反对在政治上打压伪科学人士的人,不知为何
却去支持想要在政治上打压反伪科学人士的举动?那些要求宽容伪科学的人,为何却对少得
可怜的反伪科学人士如此不宽容?”尽管金丽等人一再为自己的行动找借口,但是毕竟纸里
包不住火,参与签名的大部分人“忌讳”伪科学这一提法的这个事实随着150人签名名单
的公布而世人皆知,这是不论金丽等人用什么辩论技巧也改变不了的;将反伪科学人士打成
政治异己分子的卑劣手法通过宋正海的公开信而昭告天下,这也是金丽等人用什么辩论技巧
也改变不了的。这种情况下还不想让人说,可能吗?(END)
附 评方舟子的“忌讳”
金丽
日前,方舟子在《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伪科学人士岂能有不受批评的自由》,为其所谓
“伪科学”提法和反伪斗士的行为进行辩护,指责150名签名要求修改《科普法》,废除
“伪科学”的人本身就是搞 “伪科学”的,说“他们的研究都会被任何一位有科学素养的
人视为伪科学”,进而说签名者是忌讳“伪科学”这个词,“这就像一些被指责制造假冒伪
劣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剔除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一样,不过是
一场小小的闹剧,本来是犯不着认真对待的。”
比较典型的例子,恐怕就是方舟子指称的外星人研究了。在方舟子看来,几乎任何与知识背
景存在较大差距的研究都可以被“有科学素养的人”看作是搞“伪科学” 了。其实,就科
学思想而言,与知识背景反差越大的理论越是具有可证伪性,其科学性也就越大,方舟子露
怯了。正如第二天《北京科技报》所说的“如‘球外文明 ’、‘地外生命’,现在的科学
还不能百分之百地证明没有外星人,这是个值得探索的问题,但如果有人认为这种说法就是
“伪科学”,那也是太武断,不符合科学精神。”而且,据我所知,我国还没有任何权威机
构认定“外星人研究”是“伪科学”,UFO研究会仍是科协下属学会,仍在正常活动。
而方舟子之所谓“这就像一些被指责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
剔除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内容一样”。也纯属歪理,这是个法律问题,不同于“伪科学
” 问题。这是在确定了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而“伪科学”问题则是个科学划界问题
,学术界尚在争论这个提法是否合理,具体标准也有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这不是法
律界可以判定的。所以,废“伪科学”之“伪”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之“伪”不可同日而语
。就法理而言,就像我们曾经于1997年取消了《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一样,不能说
这是忌讳“反革命”一词的反革命们要求取消的。我们说,对于法律中的不合理提法任何人
都有权提出修改,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绝不是方舟子所臆想的所谓“忌讳”。
方舟子还表现出对人文学者支持废“伪”态度的不理解。这就是方舟子的浅薄了。我早就说
过,科学划界问题归根到底是个科学哲学问题,这个说法方舟子现在也认可了。而修改《科
普法》,废除“伪科学”提法问题是个法律问题,人文学者也是有发言权的。而对于某一时
期的非主流学术观点的打压也并非向方舟子所说的“是一时一地在政治高压下出现的不正常
现象”。哥白尼体系、达尔文进化论、爱因斯坦相对论都曾被视为异端。而方舟子所说的没
有“被科学界主流认为是伪科学的东西后来咸鱼翻身”更是胡说。众所周知,爱因斯坦为因
“相对论”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弗洛伊德未能获得诺贝尔医学奖是诺贝尔奖的两大遗憾。
这诺贝尔奖不是主流科学界评的么?其中,且不说相对论在德国曾被视为“伪科学”,弗洛
伊德精神分析学按照方舟子等反伪斗士之流所推崇的判定“伪科学”的“证伪标准”是被列
为典型的“伪科学”的呀。
我们提倡学术上的宽容,这并不等于容许学术不端行为和科学骗局的泛滥;我们要求废除“
伪科学”提法,也并不等于要遏制不同的声音,剥夺学术批评的自由。对于学术不端行为,
我们应通过规范学术行为来治理,科技部已经出台了相关对应措施;对于冒用科学之名的诈
骗行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民法》,甚至是《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而完
全不必扣以反“伪”者自己都说不清的“伪科学”大帽子。
我们说,“伪科学”这顶大帽子是对一个研究领域的全称否定,不同于对学术欺诈行为的打
击。它才是一根政治棍子。所以,我们要废除它,这并非出于对它的“忌讳”。也许,倒是
方舟子对于废除“伪科学”提法一事心存忌讳,毕竟在诸次交锋中方先生已经占了下风,而
今再少了这根棒子,方先生恐怕再没有出行的底气了。我说,不然,只要你真理在握,没有
这根棍子才会真正融入人群,真正与学界做平等、正常的交流。
14日的《北京科技报》说,“伪科学”在英文中有专门的单词,即pseudoscie
nce ,所以这个词是世界通用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所以剔除“伪科学”一词是
不可能的。也许这正是方舟子等先生的想法。我要告诉方先生及《北京科技报》的是,我们
要废除的是《科普法》中“伪科学”的提法,不是从语言角度废除这个词,这我已重申多次
了。而如果说“与国际接轨”的话,那我们只能得出应该修改《科普法》,废除其中的“伪
科学”一词的结论。因为,世界其他各国,没有一个把“伪科学”这样的词写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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